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組織章程
102.09.25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增訂通過
102.12.16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議修訂通過
103.03.1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3.11.12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11.04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11.16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11.22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12.12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10.16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2.12.16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議修訂通過
103.03.1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3.11.12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11.04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11.16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11.22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12.12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10.16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培育工業工程與管理學識及技術之人才並配合電腦化、自動化的推行,而將工業管理之 學識才能推廣。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大樓內。
第二章 成立宗旨
第四條 :培養會員們領導及組織能力已達到自我管理為準則。
第五條 :促進工管系師生間的情感交流,學行砥礪,團結合作,互相扶持。
第六條 :推行各項會務和活動之進行以及辦理社會公益及學術研究事項。
第三章 會長
第七條 :會長為本會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八條 :會長由本會會員擔任,會長資格以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為依據,唯有應屆畢業生不得 登記競選。
第九條 :自一零三學年度起,在會長選舉公告期間,會員得向監察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抽定選舉號次 後,在規定期間內展開競選活動,但不得有中傷或挑釁其他候選人之言語或文宣,經查知者消 除其候選人資格。
第十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負責,當 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十一條 :會長於交接後,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 位時,由執行秘書暫時代理會長之職,經由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補選會長,秘書長代理會長 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二條 :新舊任會長於每年六月中旬以前進行交接儀式,交接時新任會長應公佈本會財產,及內閣幹 部名單。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本系之在校工管系全體學生為本系之當然會員。
第十四條:當然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均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力。
(二) 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力。
(三) 有提供意見之權力。
(四) 有其它應享之權力。
第十五條:繳費會員之權利
(一) 享有被選舉權。
(二) 繳費會員享有工管系統一製作系服、環保袋等周邊商品。
(三) 本會辦理之活動所需報名費享有優惠。
(四) 與他系之協辦活動酌收費用。
第十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 對於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有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二) 對於本會會務與活動有負責推行之義務。
(三) 常年會費有繳納之義務,並享有繳費會員之權利。
(四) 有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全體會員需以相互扶持、協助為依歸。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選舉會長、罷免會長、修改組織章程、及重大議案之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置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下設副會長、執行秘書、秘書長、財務長、活動長、 美宣長、公關長、器機長、資攝長。以上人員由會長提名,待指導老師同意後任命其任期為 一年。
第二十條:正副會長參選資格
(一)上學期操行成績需滿 80 分以上
(二)上學期學期成績需滿 70 分以上
(三)需為工管系會費繳費會員
(四)需在學生團體組織(學生會、系學會、社團等)服務為期一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系學會各幹部職權如下
會 長:
1. 對內綜理內務、對外代表本會。
2. 具召開會員大會資格,擔任系員大會、會員大會、核心幹部會議之主席。
3. 對整學年制訂計畫與目標。
4. 了解各部門之作業情況,分配與協調各部門之會務。
5. 除帶領本會步入正軌外,並向學校單位及系上同學負責,定期會報本會動向。
副會長:
1.協助會長綜理內務,並監督各部門作業情況。
2.於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3.與會長共同策劃、督導並推展各項活動執行。
執行秘書:
1. 協助正副會長綜理內務,並監督各部門作業情況。
2.於副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3.與正副會長共同策劃、督導並推展各項活動執行。
顧 問:提供專業意見給予系會長等幹部做為參考依據。
秘書長:
1. 記錄本會各會議之程序及結果。
2. 定期會報各部門及活動之工作情形。
3. 於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皆缺席無法行使職權時暫理代理之。
財務長:
1. 依本會章程規定收取系會費。
2. 管理與支出各項活動花費。
3. 明確記錄收入、支出狀況與財務報表、活動支出表製作。
4. 於活動後公佈活動收支表,並於開會時說明講解。
5. 於每月第三個星期四集合各年級代表召開徵信。
美宣長:
1. 負責美工相關事宜之設計與製作。
2. 協助活動會場之設計與佈置。
3. 負責設計幹服與系服之設計圖。
活動長:掌理遊藝、參觀、康樂等項目。
公關長:
1. 協助活動部門接洽相關活動。
2. 與別系聯繫,促進系會與其他社團之交流。
3. 對外擴展本會人脈、與贊助廠商聯繫相關贊助事宜。
器機長:
1. 調配活動現場閒置人員給各單位。
2. 掌握現場狀況並隨時支援。
3. 系內器材維修相關事宜。
4. 負責租借活動器材與活動場地。
5. 管理與維護本會之器材與設備。
資攝長:
1. 負責接洽與公佈工業工程與管理相關證照資訊。
2. 負責本會網站之平台架設與管理。
3. 負責紀錄開會期間與活動中的照片,加以整理歸類並保存。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以每學期期間,開會一次為限,並在開會前七日公告開會通知單與議程表。
第二十三條: 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加開大會或由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請會長加開。
第二十四條: 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而決議需有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始為有效, 未出席之會員不得對決議過程有所異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內容撰寫由秘書長和編輯部門負責記錄,並需於七天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具修改章程與議決提案等相關權利義務之職權。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為監督與確保系學會正、副會長及其幹部確實履行職責,並無違法章程之行為出現與定期 召開徵信,以保障系上同學正當權益,本會設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二十八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 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二十九條: 監委會主席與當然委員任期為ㄧ年,直至該學年度交接止。
第三十條: 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四)選舉監察事項
(五)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 規定。
第三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 選。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三節 選舉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 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 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七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 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三十八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 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若前一學年 度執行秘書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祕書長擔任。
第三十九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四十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四十一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 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四十三條: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四十四條:會長於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由系上三分之一同學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 上聯署,並依照監委會之審查,向上呈報給系主任;經系主任核准後,召開會員大會, 出席人數必須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1. 有貪污利弊,經監委會視察發現者
2. 領導不足,帶壞系上名譽與會員權益受損者
3. 違反校規,影響校會名譽者
4. 任職期間,遇二分之一之學分不合格者
5.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四十五條: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 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四十六條:經系主任同意後,系辦公室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 案投票,若否,則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四十七條: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八條: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四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五十條: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九章 徵信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為給予系上所有會員公開透明化的財務明細、各月報表以及各月的活動報告,與系 上會員達成一個互信關係。
第五十二條: 財務部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個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求償還。
第五十四條: 徵信開會訂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一召開徵信大會,倘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十五條: 由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長、秘書長及各班該學年監察委員出席。
第五十六條: 各月份活動及相關事宜說明。
第五十七條: 本委員會正式會議以出席代表 2 3 人數為法定人數,表決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人數相同時擇期再議:開會未到者對會議內容不得有 異議。
第五十八條: 會報由會長負責召集,由顧問擔任主席,所有委員(除四年級外)均須出席。
第十章 經費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 統一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新台幣貳仟整。 2. 收取後既不退還,除非抗拒因素退學者得以依退費條例部分退費公式如下。 退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 (剩餘週數/總週數) 3. 退費需辦理退學手續完成一星期內提出申請。 4. 轉學生應繳交系學會會費,依會費金額和學期比率審查公式如下。 收取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 (剩餘週數/總週數)
(二)申請學校訓輔經費
(三)申請校外單位補助
(四)中國工業工程學會輔助款
(五)學生自治會之輔助。
(六)系費之孳息。
(七)外界之捐助。
(八)其他輔助款。
第十一章 入會費及退費機制
第六十條: 若遇重大變故而致退學(休學)者之退費金額如以下公式計算: 退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剩餘週數/總週數)
第六十一條: 退費需於辦理退學(休學)手續完成前一星期提出申請。
第六十二條: 轉學生應繳交系會費,會費金額和學期比率審查決定,如以下公式計算: 收取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剩餘週數/總週數)
第六十三條: 新生出示低收入戶證明得以享有免繳納系會費,並同時享有新生系服、系上活動費、周邊 商品等回饋。
第六十四條: 新生出示中低收入戶證明得以享有僅繳納伍佰元整系會費,並享有新生系服、系上活動費、 周邊商品等回饋。
第十二章 系隊
第六十五條: 為增加工管系學生對於工管系之向心力、集體榮譽感,特設立《系隊管理辦法》,也給予 學生一項課餘紓解壓力的管道,並將之納入系學會管理。
第六十六條: 主要適用於各項系內體育項目為主導之團體
第六十七條: 規範之範圍包含以系隊為主導之活動經費之申請、系隊相關必要器材經費預算,以及以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系名作為宣傳之項目,相關之類似目的。
第六十八條: 負責人隸屬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中活動部門,主要承辦業務為系隊與系學會溝 通、協調之橋梁。
第六十九條: 正式系隊成員包含隊長 1 名、副隊長 1 名、經理 1 名、普通隊員,共 12 名,並從中選出 負責人 1 名,此 12 名正式人員將做為所有向系學會申請資金補助之人員名單。
第七十條: 學年初正式隊員可申請每人 200 元整之球衣補助。
第七十一條: 學年中系隊申請經費次數以 4 次為限、其中 1 次須在第一次核心幹部會議前提出,其餘 申請時間必須為該次活動舉行前三週提出申請。
第七十二條: 若需申請活動運作經費需向系學會提出預算申請表,經由核心幹部會議做出決議,再交 由例行會議進行公佈。
第七十三條: 系隊運作經費皆可對系學會提出預算申請表,申請必要器材之費用,系學會則視當學期 財務狀況酌量補助。
第七十四條: 申請活動運作經費,主要申請對象為正式成員,不得以新進成員作為申請目標。
第七十五條: 區域性比賽獎金,獎金所得全額交由系隊挪用,另系學會將額外給予名次獎勵: 第一名:参仟元整 第二名:貳仟元整 第三名:壹仟伍佰元整 第四名:壹仟元整 區域性比賽將不予以獎金以外之任何補助
第七十六條: 大專院校大學工業工程盃獎金所得全額交由系隊挪用,另系學會將額外給予名次獎勵:
第一名:伍仟元整
第二名:叁仟元整
第三名:貳仟元整
第四名:壹仟伍佰元整 因比賽地較遠,系學會予以部分車資、保險補助,正式系隊成員每人可申請往返車 資補助肆佰元整、保險部份壹佰元整。
第七十七條: 《系籃球隊資金申請標準》中所有條款皆納入《系對管理辦法》中《第八條》之標準。
第十三章 獎懲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會長可利用各屆系費之利息舉辦慰勞幹部活動。
第七十九條: 如會員對本系有重大貢獻者,可由本會提出經系主任決定後獎勵之。
第八十條: 如幹部有重大違紀事件,交由會員大會處理或由會長提請該幹部之導師處理。
第八十一條: 如會員違反組織章程可由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會長提議或由班代三分之一、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題議,經會員大會 會議決議,得修改之,修改後呈報學務處核定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部擬定,經一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增訂通過公 布,送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秘書部備查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培育工業工程與管理學識及技術之人才並配合電腦化、自動化的推行,而將工業管理之 學識才能推廣。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大樓內。
第二章 成立宗旨
第四條 :培養會員們領導及組織能力已達到自我管理為準則。
第五條 :促進工管系師生間的情感交流,學行砥礪,團結合作,互相扶持。
第六條 :推行各項會務和活動之進行以及辦理社會公益及學術研究事項。
第三章 會長
第七條 :會長為本會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八條 :會長由本會會員擔任,會長資格以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為依據,唯有應屆畢業生不得 登記競選。
第九條 :自一零三學年度起,在會長選舉公告期間,會員得向監察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抽定選舉號次 後,在規定期間內展開競選活動,但不得有中傷或挑釁其他候選人之言語或文宣,經查知者消 除其候選人資格。
第十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負責,當 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十一條 :會長於交接後,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 位時,由執行秘書暫時代理會長之職,經由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補選會長,秘書長代理會長 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二條 :新舊任會長於每年六月中旬以前進行交接儀式,交接時新任會長應公佈本會財產,及內閣幹 部名單。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本系之在校工管系全體學生為本系之當然會員。
第十四條:當然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均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力。
(二) 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力。
(三) 有提供意見之權力。
(四) 有其它應享之權力。
第十五條:繳費會員之權利
(一) 享有被選舉權。
(二) 繳費會員享有工管系統一製作系服、環保袋等周邊商品。
(三) 本會辦理之活動所需報名費享有優惠。
(四) 與他系之協辦活動酌收費用。
第十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 對於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有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二) 對於本會會務與活動有負責推行之義務。
(三) 常年會費有繳納之義務,並享有繳費會員之權利。
(四) 有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全體會員需以相互扶持、協助為依歸。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選舉會長、罷免會長、修改組織章程、及重大議案之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置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下設副會長、執行秘書、秘書長、財務長、活動長、 美宣長、公關長、器機長、資攝長。以上人員由會長提名,待指導老師同意後任命其任期為 一年。
第二十條:正副會長參選資格
(一)上學期操行成績需滿 80 分以上
(二)上學期學期成績需滿 70 分以上
(三)需為工管系會費繳費會員
(四)需在學生團體組織(學生會、系學會、社團等)服務為期一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系學會各幹部職權如下
會 長:
1. 對內綜理內務、對外代表本會。
2. 具召開會員大會資格,擔任系員大會、會員大會、核心幹部會議之主席。
3. 對整學年制訂計畫與目標。
4. 了解各部門之作業情況,分配與協調各部門之會務。
5. 除帶領本會步入正軌外,並向學校單位及系上同學負責,定期會報本會動向。
副會長:
1.協助會長綜理內務,並監督各部門作業情況。
2.於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3.與會長共同策劃、督導並推展各項活動執行。
執行秘書:
1. 協助正副會長綜理內務,並監督各部門作業情況。
2.於副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3.與正副會長共同策劃、督導並推展各項活動執行。
顧 問:提供專業意見給予系會長等幹部做為參考依據。
秘書長:
1. 記錄本會各會議之程序及結果。
2. 定期會報各部門及活動之工作情形。
3. 於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皆缺席無法行使職權時暫理代理之。
財務長:
1. 依本會章程規定收取系會費。
2. 管理與支出各項活動花費。
3. 明確記錄收入、支出狀況與財務報表、活動支出表製作。
4. 於活動後公佈活動收支表,並於開會時說明講解。
5. 於每月第三個星期四集合各年級代表召開徵信。
美宣長:
1. 負責美工相關事宜之設計與製作。
2. 協助活動會場之設計與佈置。
3. 負責設計幹服與系服之設計圖。
活動長:掌理遊藝、參觀、康樂等項目。
公關長:
1. 協助活動部門接洽相關活動。
2. 與別系聯繫,促進系會與其他社團之交流。
3. 對外擴展本會人脈、與贊助廠商聯繫相關贊助事宜。
器機長:
1. 調配活動現場閒置人員給各單位。
2. 掌握現場狀況並隨時支援。
3. 系內器材維修相關事宜。
4. 負責租借活動器材與活動場地。
5. 管理與維護本會之器材與設備。
資攝長:
1. 負責接洽與公佈工業工程與管理相關證照資訊。
2. 負責本會網站之平台架設與管理。
3. 負責紀錄開會期間與活動中的照片,加以整理歸類並保存。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以每學期期間,開會一次為限,並在開會前七日公告開會通知單與議程表。
第二十三條: 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加開大會或由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請會長加開。
第二十四條: 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而決議需有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始為有效, 未出席之會員不得對決議過程有所異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內容撰寫由秘書長和編輯部門負責記錄,並需於七天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具修改章程與議決提案等相關權利義務之職權。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為監督與確保系學會正、副會長及其幹部確實履行職責,並無違法章程之行為出現與定期 召開徵信,以保障系上同學正當權益,本會設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二十八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 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二十九條: 監委會主席與當然委員任期為ㄧ年,直至該學年度交接止。
第三十條: 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四)選舉監察事項
(五)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 規定。
第三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 選。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三節 選舉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 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 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七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 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三十八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 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若前一學年 度執行秘書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祕書長擔任。
第三十九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四十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四十一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 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四十三條: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四十四條:會長於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由系上三分之一同學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 上聯署,並依照監委會之審查,向上呈報給系主任;經系主任核准後,召開會員大會, 出席人數必須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1. 有貪污利弊,經監委會視察發現者
2. 領導不足,帶壞系上名譽與會員權益受損者
3. 違反校規,影響校會名譽者
4. 任職期間,遇二分之一之學分不合格者
5.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四十五條: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 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四十六條:經系主任同意後,系辦公室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 案投票,若否,則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四十七條: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八條: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四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五十條: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九章 徵信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為給予系上所有會員公開透明化的財務明細、各月報表以及各月的活動報告,與系 上會員達成一個互信關係。
第五十二條: 財務部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個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求償還。
第五十四條: 徵信開會訂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一召開徵信大會,倘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十五條: 由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長、秘書長及各班該學年監察委員出席。
第五十六條: 各月份活動及相關事宜說明。
第五十七條: 本委員會正式會議以出席代表 2 3 人數為法定人數,表決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人數相同時擇期再議:開會未到者對會議內容不得有 異議。
第五十八條: 會報由會長負責召集,由顧問擔任主席,所有委員(除四年級外)均須出席。
第十章 經費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 統一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新台幣貳仟整。 2. 收取後既不退還,除非抗拒因素退學者得以依退費條例部分退費公式如下。 退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 (剩餘週數/總週數) 3. 退費需辦理退學手續完成一星期內提出申請。 4. 轉學生應繳交系學會會費,依會費金額和學期比率審查公式如下。 收取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 (剩餘週數/總週數)
(二)申請學校訓輔經費
(三)申請校外單位補助
(四)中國工業工程學會輔助款
(五)學生自治會之輔助。
(六)系費之孳息。
(七)外界之捐助。
(八)其他輔助款。
第十一章 入會費及退費機制
第六十條: 若遇重大變故而致退學(休學)者之退費金額如以下公式計算: 退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剩餘週數/總週數)
第六十一條: 退費需於辦理退學(休學)手續完成前一星期提出申請。
第六十二條: 轉學生應繳交系會費,會費金額和學期比率審查決定,如以下公式計算: 收取系會費金額 = 該學年度系會費 *(剩餘週數/總週數)
第六十三條: 新生出示低收入戶證明得以享有免繳納系會費,並同時享有新生系服、系上活動費、周邊 商品等回饋。
第六十四條: 新生出示中低收入戶證明得以享有僅繳納伍佰元整系會費,並享有新生系服、系上活動費、 周邊商品等回饋。
第十二章 系隊
第六十五條: 為增加工管系學生對於工管系之向心力、集體榮譽感,特設立《系隊管理辦法》,也給予 學生一項課餘紓解壓力的管道,並將之納入系學會管理。
第六十六條: 主要適用於各項系內體育項目為主導之團體
第六十七條: 規範之範圍包含以系隊為主導之活動經費之申請、系隊相關必要器材經費預算,以及以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系名作為宣傳之項目,相關之類似目的。
第六十八條: 負責人隸屬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中活動部門,主要承辦業務為系隊與系學會溝 通、協調之橋梁。
第六十九條: 正式系隊成員包含隊長 1 名、副隊長 1 名、經理 1 名、普通隊員,共 12 名,並從中選出 負責人 1 名,此 12 名正式人員將做為所有向系學會申請資金補助之人員名單。
第七十條: 學年初正式隊員可申請每人 200 元整之球衣補助。
第七十一條: 學年中系隊申請經費次數以 4 次為限、其中 1 次須在第一次核心幹部會議前提出,其餘 申請時間必須為該次活動舉行前三週提出申請。
第七十二條: 若需申請活動運作經費需向系學會提出預算申請表,經由核心幹部會議做出決議,再交 由例行會議進行公佈。
第七十三條: 系隊運作經費皆可對系學會提出預算申請表,申請必要器材之費用,系學會則視當學期 財務狀況酌量補助。
第七十四條: 申請活動運作經費,主要申請對象為正式成員,不得以新進成員作為申請目標。
第七十五條: 區域性比賽獎金,獎金所得全額交由系隊挪用,另系學會將額外給予名次獎勵: 第一名:参仟元整 第二名:貳仟元整 第三名:壹仟伍佰元整 第四名:壹仟元整 區域性比賽將不予以獎金以外之任何補助
第七十六條: 大專院校大學工業工程盃獎金所得全額交由系隊挪用,另系學會將額外給予名次獎勵:
第一名:伍仟元整
第二名:叁仟元整
第三名:貳仟元整
第四名:壹仟伍佰元整 因比賽地較遠,系學會予以部分車資、保險補助,正式系隊成員每人可申請往返車 資補助肆佰元整、保險部份壹佰元整。
第七十七條: 《系籃球隊資金申請標準》中所有條款皆納入《系對管理辦法》中《第八條》之標準。
第十三章 獎懲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會長可利用各屆系費之利息舉辦慰勞幹部活動。
第七十九條: 如會員對本系有重大貢獻者,可由本會提出經系主任決定後獎勵之。
第八十條: 如幹部有重大違紀事件,交由會員大會處理或由會長提請該幹部之導師處理。
第八十一條: 如會員違反組織章程可由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會長提議或由班代三分之一、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題議,經會員大會 會議決議,得修改之,修改後呈報學務處核定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部擬定,經一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增訂通過公 布,送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秘書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