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正修學校正修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監察委員會
選舉與罷免條例
103.03.1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3.11.12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4.11.04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5.04.04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監察委員會修訂
105.11.16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 03.20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 03.27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9 04.01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3.11.12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4.11.04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5.04.04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監察委員會修訂
105.11.16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 03.20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 03.27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9 04.01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
定。
第2條: 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選。
第貳章 選舉機關
第3條: 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4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
負責,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5條: 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6條: 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於選舉前兩週公告選舉及登記相關事項。
(四)候選人之資格審定與候選人名冊公告。
(五)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六)選舉監察事項。
(七)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參章 選舉
第7條: 有選舉權人為在本系有正式學籍且非監察委員會之當然成員者。
第8條: 候選人之資格:
(1) 應具本系之正式學籍者並為繳費會員(詳見於組織章程第四章),其證明應檢
附於登記表後。
(2) 須將教務處蓋章認可之成績單影本檢附於登記表後,並達組織章程之成績
規定(詳見於組織章程第五章第二十條)。
(3) 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並檢附服務相關證明獎狀影本於登記表
後。
(4) 需準備參選政見之至少一分鐘簡報。
第9條: 選舉人需攜帶學生證在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監委會所設之投票所確認本系當然會員
方得領票簽名,投票方為有效票之基本條件。
第10條: 本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計投票法行之。
第11條: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專用人字印章,自行圈選,並將
選舉票摺疊投入指定票箱。
第12條: 選票發生以下之情況將視為廢票:
1、 空白選票或重複圈選二組(含二組)以上者
2、 未利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專用章圈選者
3、 未投入選舉機關所設置之指定票箱者
4、 圈選後加以塗改或紀錄其他文字、符號者
第肆章 選舉活動
第13條: 選舉期間定義乃從監委會公告候選人登記參選起算至開票後一個星期止。
第14條: 各候選人應依監委會公告時間辦理登記競選。
第15條: 為確保投票日為公平、公正,候選人需於投票兩天前停止相關宣傳活動。
第16條: 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可包括下列各項:
(一)置助選員(助選員不得為監委會委員)
(二)舉辦政見發表會
(三)印發傳單、張貼宣傳海報。
(四)其他不影響候選人間公平競爭原則的競選活動。
第17條: 為避免候選人間發生破壞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監委會得於選舉活動開始前,擬定
「選舉期間違規罰則」並公告之,同時召開「會長候選人協議會」,於會中向各登
記參選之候選人報告罰則,以免爭議。
第18條: 開票時,須由監察委員之一名代表作為紀錄與錄影存證,並製作選舉公報記載投票
總額、廢票總額與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第伍章 選舉結束
第19條: 投票時間結束後,各候選人需於當天算起二天內自行清除所有張貼之選舉文宣
、海報。超過時間尚未清除經人舉發者,得接受監委會之處罰。(法源為「選
舉期間違規罰則」)
第20條: 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
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
第21條: 當選之認定:
(一)若為多數人參選時,則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二)若僅一組代表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22條: 未達當選之認定資格時,應由前任幹部之系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之順序暫時
代理會長並不得為當屆畢業生,監委會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活動。
第23條: 正式公告競選結果須於開票結束後兩天內置放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之一樓公
告區。
第24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
第25條: 於正式公告競選結果當天起三天內,若對當選人發生嚴重不應當選之疑義,得
由三分之一其餘候選人或具投票權之選舉人連署,由監委會派員調查,若屬實
,則通過系主任許可即舉辦全體會員投票決議是否罷免當選人。若是,則監委
會得依法辦理補選。
第26條: 若該次選舉結果公告後三天,監委會並無接到對當選人之疑義提問,則視為該
次選舉已完成,選舉期間結束。
第陸章 罷免
第27條: 會長於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由系上三分之一同學或全體教職員三分
之二以上聯署,並依照監委會之審查,向上呈報給系主任;經系主任核准後,
召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1. 有貪污利弊,經監委會視察發現者
2. 領導不足,帶壞系上名譽與會員權益受損者
3. 違反校規,影響校會名譽者
4. 任職期間,遇二分之一之學分不合格者
5.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28條: 正副會長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監委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但任職兩個月內不得
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29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
,得向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30條: 經系主任同意後,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
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31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32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33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臨時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34條: 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柒章 補選
第35條: 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或選票總數未達相關規定者,監
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第36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
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
三條所訂之標準」
第37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
;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當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38條: 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39條: 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40條: 候選人須為本系繳費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41條: 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
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捌章 附則
第42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部擬定,經系學會核定後公布,送工業工程與管
理系學會秘書部備查。
第43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44條: 本辦法之修訂和系學會章程一併修訂。
第1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
定。
第2條: 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選。
第貳章 選舉機關
第3條: 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4條: 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
負責,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5條: 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6條: 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於選舉前兩週公告選舉及登記相關事項。
(四)候選人之資格審定與候選人名冊公告。
(五)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六)選舉監察事項。
(七)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參章 選舉
第7條: 有選舉權人為在本系有正式學籍且非監察委員會之當然成員者。
第8條: 候選人之資格:
(1) 應具本系之正式學籍者並為繳費會員(詳見於組織章程第四章),其證明應檢
附於登記表後。
(2) 須將教務處蓋章認可之成績單影本檢附於登記表後,並達組織章程之成績
規定(詳見於組織章程第五章第二十條)。
(3) 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並檢附服務相關證明獎狀影本於登記表
後。
(4) 需準備參選政見之至少一分鐘簡報。
第9條: 選舉人需攜帶學生證在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監委會所設之投票所確認本系當然會員
方得領票簽名,投票方為有效票之基本條件。
第10條: 本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計投票法行之。
第11條: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專用人字印章,自行圈選,並將
選舉票摺疊投入指定票箱。
第12條: 選票發生以下之情況將視為廢票:
1、 空白選票或重複圈選二組(含二組)以上者
2、 未利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專用章圈選者
3、 未投入選舉機關所設置之指定票箱者
4、 圈選後加以塗改或紀錄其他文字、符號者
第肆章 選舉活動
第13條: 選舉期間定義乃從監委會公告候選人登記參選起算至開票後一個星期止。
第14條: 各候選人應依監委會公告時間辦理登記競選。
第15條: 為確保投票日為公平、公正,候選人需於投票兩天前停止相關宣傳活動。
第16條: 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可包括下列各項:
(一)置助選員(助選員不得為監委會委員)
(二)舉辦政見發表會
(三)印發傳單、張貼宣傳海報。
(四)其他不影響候選人間公平競爭原則的競選活動。
第17條: 為避免候選人間發生破壞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監委會得於選舉活動開始前,擬定
「選舉期間違規罰則」並公告之,同時召開「會長候選人協議會」,於會中向各登
記參選之候選人報告罰則,以免爭議。
第18條: 開票時,須由監察委員之一名代表作為紀錄與錄影存證,並製作選舉公報記載投票
總額、廢票總額與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第伍章 選舉結束
第19條: 投票時間結束後,各候選人需於當天算起二天內自行清除所有張貼之選舉文宣
、海報。超過時間尚未清除經人舉發者,得接受監委會之處罰。(法源為「選
舉期間違規罰則」)
第20條: 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
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
第21條: 當選之認定:
(一)若為多數人參選時,則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二)若僅一組代表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22條: 未達當選之認定資格時,應由前任幹部之系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之順序暫時
代理會長並不得為當屆畢業生,監委會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活動。
第23條: 正式公告競選結果須於開票結束後兩天內置放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之一樓公
告區。
第24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
第25條: 於正式公告競選結果當天起三天內,若對當選人發生嚴重不應當選之疑義,得
由三分之一其餘候選人或具投票權之選舉人連署,由監委會派員調查,若屬實
,則通過系主任許可即舉辦全體會員投票決議是否罷免當選人。若是,則監委
會得依法辦理補選。
第26條: 若該次選舉結果公告後三天,監委會並無接到對當選人之疑義提問,則視為該
次選舉已完成,選舉期間結束。
第陸章 罷免
第27條: 會長於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由系上三分之一同學或全體教職員三分
之二以上聯署,並依照監委會之審查,向上呈報給系主任;經系主任核准後,
召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1. 有貪污利弊,經監委會視察發現者
2. 領導不足,帶壞系上名譽與會員權益受損者
3. 違反校規,影響校會名譽者
4. 任職期間,遇二分之一之學分不合格者
5.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28條: 正副會長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監委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但任職兩個月內不得
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29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
,得向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30條: 經系主任同意後,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
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31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32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33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臨時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34條: 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柒章 補選
第35條: 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或選票總數未達相關規定者,監
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第36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
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
三條所訂之標準」
第37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
;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當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38條: 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39條: 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40條: 候選人須為本系繳費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41條: 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
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捌章 附則
第42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部擬定,經系學會核定後公布,送工業工程與管
理系學會秘書部備查。
第43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44條: 本辦法之修訂和系學會章程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