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正修學校正修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相關辦法
103.11.12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增訂
104.11.04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5.11.16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6.04.26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7 03.20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8 03.27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9 04.01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4.11.04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5.11.16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6.04.26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7 03.20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8 03.27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109 04.01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之督導,與其徵信、選舉與罷免等相關辦法,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定。
第二條:組織法依據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七章訂定之。
第貳章 成立宗旨
第三條:為監督與確保系學會正、副會長及其幹部確實履行職責,並無違法章程之行為出現與定期召開徵信,以保障系上同學正當權益,本會設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參章 組織
第四條: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負責,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五條:監委會主席與當然委員任期為ㄧ學年,直至該學年度交接止。
第肆章 職掌
第六條監委員具參加系內財務、選舉、罷免相關會議之權利。依規定之監委員須出席之會議若出席人數未達總人數之 時,其會議中之決議皆為無效,不得公告與施行。
第七條:當系學會有重大事務等需報告時,應發布開會通知單邀請主任、指導老師、並置放於各班班級櫃,邀請各班級之監委員與會。
第八條監委會具對系學會之成員提出個人行為質疑之權力,可經內部監委員向系辦公室提出相關罷免案。
第九條: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並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於選舉前兩週公告選舉及登記相關事項並應出席選舉相關會議
(四)候選人之資格審定與候選人名冊公告。
(五)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六)選舉監察事項
(七)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伍章 徵信
第十條:財務部長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個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償還。
第十二條:徵信開會訂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一召開徵信大會。
第十三條:由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部長、秘書部長及該學年度各班監察委員出席各月份活動及相關事宜說明。
第陸章 選舉
第一節 總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十七條: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選。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十八條: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
第十九條: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前副會長即升任為新任會長。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二十三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二十四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二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柒章 罷免
第二十七條:幹員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監委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但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八條: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經系主任同意後,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條: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一條: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二條: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臨時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三十三條: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捌章 補選
第三十四條: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監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監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五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三十七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三十八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三十九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四十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玖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長擬定,經系學會核定後公布,送系學會秘書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訂和系學會章程一併修訂。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之督導,與其徵信、選舉與罷免等相關辦法,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定。
第二條:組織法依據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七章訂定之。
第貳章 成立宗旨
第三條:為監督與確保系學會正、副會長及其幹部確實履行職責,並無違法章程之行為出現與定期召開徵信,以保障系上同學正當權益,本會設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參章 組織
第四條:監委會之組成由系辦公室所組成,其主席為該學年度之系學會顧問,必須向系辦公室負責,當然委員為系內各班推舉人選或幹部一名。
第五條:監委會主席與當然委員任期為ㄧ學年,直至該學年度交接止。
第肆章 職掌
第六條監委員具參加系內財務、選舉、罷免相關會議之權利。依規定之監委員須出席之會議若出席人數未達總人數之 時,其會議中之決議皆為無效,不得公告與施行。
第七條:當系學會有重大事務等需報告時,應發布開會通知單邀請主任、指導老師、並置放於各班班級櫃,邀請各班級之監委員與會。
第八條監委會具對系學會之成員提出個人行為質疑之權力,可經內部監委員向系辦公室提出相關罷免案。
第九條:監委會職掌如下列:
(一)監督系學會是否有利弊之行為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並於每月第三個禮拜一出席徵信
(三)於選舉前兩週公告選舉及登記相關事項並應出席選舉相關會議
(四)候選人之資格審定與候選人名冊公告。
(五)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包括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
(六)選舉監察事項
(七)選舉結果審查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伍章 徵信
第十條:財務部長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個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償還。
第十二條:徵信開會訂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一召開徵信大會。
第十三條:由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部長、秘書部長及該學年度各班監察委員出席各月份活動及相關事宜說明。
第陸章 選舉
第一節 總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系系學會會長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十七條:本系學會會長選舉乃由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組合參選,非會長候選人一人單獨參選。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十八條:本選舉事務之最高負責機關為「監察委員會」。
第十九條:辦理選舉期間,系學會各部職有協辦之義務。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前副會長即升任為新任會長。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二十三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二十四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二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柒章 罷免
第二十七條:幹員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監委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但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八條: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系主任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經系主任同意後,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條: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一條: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二條:罷免案通過後由系辦公室接管系學會,並指派臨時會長及臨時內閣幹部之職。
第三十三條: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捌章 補選
第三十四條: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監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依據第伍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成功罷免當選人,監委會必須於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之相關作業。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最高票數未達第三十五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由前一學年度副會長升任為該學年度新任會長。若前一學年度副會長為應屆畢業生,則由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祕書擔任。
第三十七條:如僅一組參選,則得票率需超過開票數半數為當選。
第三十八條:監委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三十九條:候選人須為本系當然會員,但不得兼任監察委員會之成員。
第四十條:投票結束後,票箱應使用系學會專用封條予密封加印,置於系辦公室保存,俟投票結束隔天開票日時於工業工程與管理系館二樓休息區公開啟封唱票、計票。
第玖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系學會秘書長擬定,經系學會核定後公布,送系學會秘書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訂和系學會章程一併修訂。
104學年度 正修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
監察委員會 自治委員辦法
103.03.12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3.11.12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11.04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11.16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3.11.12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11.04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11.16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徵信、選舉等活動,創辦監察委員會(以下稱監委會)。
第二條: 最高組織為工業工程與管理系辦公室。
第三條:
第四條: 一、二、三年級各班當然委員須推派出一位,若無人代表則由各班一名幹部 代表,四年級各班無強制性規定推派。
第五條: 監察委員必須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四召開徵信大會,若有突發狀況會提前告 知調動開會時間,請監察委員務必到場。
第六條: 本辦法經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一零三學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並 提請工業工程與管理系辦公室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遵守本辦法並按時出席該會議之監察委員每學期末給予記功乙支
第二條: 最高組織為工業工程與管理系辦公室。
第三條:
- 監委會下設一主任委員──為現任顧問吳昱豎,當然委員──由主任、指導老師、系會長、財務長、秘書長及各班代表(不得為系學會主要幹部),共計15人所組成。
第四條: 一、二、三年級各班當然委員須推派出一位,若無人代表則由各班一名幹部 代表,四年級各班無強制性規定推派。
第五條: 監察委員必須於每個月第三個禮拜四召開徵信大會,若有突發狀況會提前告 知調動開會時間,請監察委員務必到場。
第六條: 本辦法經正修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學會一零三學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並 提請工業工程與管理系辦公室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遵守本辦法並按時出席該會議之監察委員每學期末給予記功乙支